潘碧灵:生态补偿亟待增强硬约束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18-08-22

       生态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2016年,国办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但由于缺乏法律约束、资金保障困难等原因,目前工作推进仍然比较缓慢。

  首先,纵向生态补偿不全面、不平衡、不到位。一是不全面。2008年开始建立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对森林功能的补偿,对湿地和水环境保护基本没有涉及。比如洞庭湖作为国家重要湿地,湖区相关县区就没有纳入补偿范围。二是不均衡。2008年,中央纵向生态补偿只涉及452个县、60亿元,虽然目前已扩大到818个县、600多亿元,但仍有为保护生态作出重要贡献的县未纳入。同时,纳入的县少的补偿两三千万,多的补偿过亿,县域间不均衡。三是不到位。重点生态功能县大部分财政较为困难,由于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用途缺乏硬性要求,补偿资金难以防止或避免被挤占、挪用的现象。

  其次,横向生态补偿缺乏法规政策硬约束。尽管中央层面出台了资金奖补政策,但大部分省推进力度不够。由于缺乏有效协商平台和机制,横向生态补偿往往陷入“只说不做”“知易行难”的困局,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

  第三,专项生态补偿标准偏低。生态补偿(赔偿)对保护者缺乏吸引力,对违法者缺乏威慑力。如现有生态公益林补贴标准远低于林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导致很多林农不愿意纳入国家生态公益林。类似腾格里沙漠8家污染企业支付5.69亿生态修复赔偿金的案例也是屈指可数,不足以给违法企业造成威慑。

  为此,建议:

  一、 理顺体制机制。生态补偿管理体制涉及发改、财政、环保等许多部门,现综合牵头部门不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不清,部门间整体协调不够,工作要求不严。国家应尽快明确综合牵头部门,出台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加强督办督察。大幅度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比重,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

  二、 加快专项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生态补偿进行专门立法,现有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有关部门出台的一些规章和政策,权威性和约束性不够,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赔偿的利益调节格局没有真正形成。要加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明确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

  三、 建立多元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加快建立政府统筹、多层次、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将生态补偿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县的转移支付力度。二是加大环境税和各种资源费征收力度并明确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三是积极推进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四是搭建协商平台,完善支持政策,推动开发受益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下游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共建园区等多种方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五是督促企业承担起生态补偿责任,促使企业把生态成本内置为企业内部成本。六是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资产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对生态保护地区根据其生态贡献给予相应补偿,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予全额生态损害赔偿。

  四、 扩大补偿范围。将湿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具有重要保护功能的区域,基本农田、未污染耕地保护区等为保护大气环境、耕地和土壤环境作出贡献的区域,以及部分限制开发区域,如蓄滞洪区等,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应纳尽纳、应补尽补。

(文章转载自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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